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个人独资企业)(珠香市监处罚〔2024〕0004号)
当事人:珠海市新金南建材经营部等93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二批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经查实,珠海市新金南建材经营部等93家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通过“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申报2021、2022年度报告,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经现场检查,在上述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核实,上述个人独资企业2021-2022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提取的商事登记基本信息、年报记录、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告《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履行年报、报税法定义务通知书》截屏、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税务未办理户清理吊销工作的通知》打印件1份、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协助提供企业年报和从业人数情况的函》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均无2021-2022年度纳税申报等证据证明。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本局依法自2023年11月29日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发布了《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个人独资企业)》。
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登记成立后已连续两个年度(2021、2022年度)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经营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无2021、2022年度纳税申报,也未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市监信监〔2021〕20号)、《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和《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当事人属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对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熊 飞 联系电话:0756-2268032
邓仲平 联系电话:0756-2265061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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