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 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21〕308号)《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珠府办〔2017〕14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政策衔接,保证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护理标准
从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对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进行调整,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确定)由 86 元/人月提高到 95 元/人月,半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确定)由 1032 元/人月提高到 1140 元/人月,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确定)由 1720 元/人月提高到 1900 元/人月。各区可结合财力情况适当提高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保证资金筹措
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所需的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
三、加强管理监督
及时、足额发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支付费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签订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委托照料护理的人员账户。加强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工作,做好发放记录留存等工作。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 号)
2.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21〕308号)
珠海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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