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 市政协 开放广东 智能问答 | 手机版 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5〕10号)—珠海市香洲区福豆食品厂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珠海市香洲区福豆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2MABUKJD750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福顺路50号内空地

  经营者:汪*如

  身份证号码:341************1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12月19日、12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珠海市香洲区福顺路50号内空地建设的2台生物质锅炉,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 年版)中“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但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12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适格。      

  2、2024年12月11日、12月19日、12月30日我局制作或调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2025年2月21日、2月24日、2月28日,我局制作或调取的关于珠海粤淇食品有限公司与福豆食品厂设备权属及合作事项的情况说明、关于珠海市香洲区福豆食品厂引进二手生物质锅炉的情况说明、关于珠海市香洲区福豆食品厂相关环保问题的说明,证明你单位存在擅自开工建设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珠环不罚告字〔2025〕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同日向我局提交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声明。

  鉴于你单位属于首次违法,且在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拆除涉案锅炉。此外,该违法行为仅涉及“手续类”管理规定方面的问题,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序号4:“(1)属于首次违法;(2)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实施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恢复原状等措施,危害后果轻微。”规定的不予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要求你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环保法律法规意识,完善相关环保手续,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联系人:付女士、袁女士

  联系电话:2155125、2155155

  单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宝路97号302室

  邮政编码:519000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




分享到:

主办单位:ty8天游平台登录

政府网站标识码:4404000012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161号 粤ICP备05026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