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5〕8号)—珠海市文润德科技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5〕8号
当事人名称:珠海市文润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5R835Q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定家湾工业区定湾二路308号2#厂房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你单位建设项目于2019年12月通过环评审批(珠金环建〔2019〕152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0400MA535R835Q001P),但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且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10月17日,你单位提交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适格、张文为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信息;
2、2024年7月17日、10月1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2024年11月1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7日约谈记录;2024年10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租赁合同,证明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3、2024年8月20日,你单位提交的珠海市文润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进展缓慢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未能完成环保验收手续以及危废固废转移工作是由于账户被法院冻结的客观原因造成而非主观故意;
4、2024年10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珠海市文润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珠金环建〔2019〕152号)及报告书部分页截图照片、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及部分页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已依法取得环评批复意见和排污许可证;
5、2024年10月17日、12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东吴城市富矿(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理服务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你单位已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6、2024年11月12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30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单位拥有救济的权利、权利救济的途径、期限与方式;
7、2024年11月2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证明你单位因拖欠租金水电费,已于2024年11月5日暂停全部生产;
8、2024年12月10日,珠海市宜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珠海市宜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垫付危废处理费用的说明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你单位因账户被法院冻结已无支付能力,由珠海市宜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代为支付了危险废物处理费用;
9、2024年12月1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危废处理完毕且危废间已拆除并且金湾区人民法院已于12月4日对你单位全部生产设备进行查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并于2024年11月5日已停电并停止生产,且12月4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已全部查封你单位机器设备,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珠环不罚告字〔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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