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5〕7号)—金*富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5〕7号
当事人姓名:金*富
居民身份证:4202**************
地址:湖北省***************
我局于2024年9月22日、9月23日、9月24日对你单位广东金羽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建设项目类别属于《名录》中“项目类别”-“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4”-“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243*”-“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按《名录》规定该项目的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检查时你单位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且正常生产。
你系广东金羽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9月23日,你单位提交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主体适格;
2、2024年9月22日、9月23日、9月24日、10月8日、10月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明确广东金羽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工艺品制造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及排污许可类别的函(内部签报);2024年9月23日,你单位提交的厂房租赁合同(编号:点租 20230901号)、装修合同(编号:JY20230920)、广东金羽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2024年3月至9月应交费用、智能视觉点胶机销售合同及收付款业务回单、钜力五金机电行送货单、环保技术咨询合同、广东金羽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废气走向图、废水委托处理协议;2024年9月24日、12月19日,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环评审批、验收及检验监测报告、关于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处理广东金羽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污染物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3、2024年9月24日、10月9日、12月1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主动采取关停措施;
4、2024年10月11日、10月12日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3019号)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频,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3019号), 责令你单位60日内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单位拥有救济的权利、权利救济的途径、期限与方式;
5、2024年10月17日,你单位提交的承诺书、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对案涉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属于首次违法,且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积极整改,自行采取关停措施,工厂处于停产状态,危害后果轻微,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珠环不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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