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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5]6号)—珠海佳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5]6号

当事人名称:珠海佳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56H7TU31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明华二路438号海纳城商业广场第A馆一层A5、D3、D4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14日、2024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0日在珠海市香洲区明华二路438号海纳城商业广场第A馆一层A5、D3、D4号处,对机动车(车牌号:粤C99H01、粤C13H59)进行排放检验。通过读取非被检车辆OBD数据,但仍出具了排放检测合格的《珠海市机动车检验(测)报告》。于2023年11月27日在珠海市香洲区明华二路438号海纳城商业广场第A馆一层A5、D3、D4号处,对机动车(粤C16601)进行排放检验。在该机动车额定功率为198KW且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通过修改车辆额定功率信息,为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了排放检测合格的《珠海市机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9月12日、10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检定合格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培训证书,证明你单位主体适格。

  2、2024年9月12日、9月14日、10月16日、10月10日我局制作或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关于核实珠海佳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据法定检测方法、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测相关情况的函;2024年9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车辆出厂参数;2024年10月12日珠海市机动车辆污染监控管理所提供的《关于核实珠海佳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据法定检测方法、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测相关情况的函》的复函;2024年9月12日、9月18日、10月14日、10月16日、11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汽油车注册登记及在用车检验流程图、柴油车注册登记及在用车检验流程图、关于珠海佳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的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关于证件无法提供情况说明书、OBD过程数据截图(车牌号:粤C99H01、粤C13H59、粤C1V977)、珠海市机动车检验(测)报告和珠海市机动车外观检验/OBD检查各五份(报告编号:440402172311271621284010、440402172311271641114011、440402172310100844222051、440402172310100852232041、440402172310100834172031)、大气监督帮扶检查表,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3、2024年9月28日、9月29日,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200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于2024年9月29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4〕3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组织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二)其中1台案涉车辆的检测是由于我司员工多次违反公司规定,该员工在上班的最后一天,为他的朋友的车辆进行了检测。(三)其它3台车是因为OBD的问题,但我们认为在对我们站检查时特别细致,和对其它站点的检查细致度不同。(四)我们一共开业了三年多时间,几万台车只检查出几台车有问题,我认为这个比例已经算好的了。从开业到现在,我们强调了一定不要违法,一定要按规程去操作。我们也保证以后绝对不会再犯此类错误。(五)认为处罚过重,处罚金额都够买三台车了,一个小公司一个月产值都不到27.5万元,应该以教育为目的,不应该以罚款为目的。希望能够从轻处罚,以真正达到教育的目的。三年疫情原因,我们的债务都没还清,员工工资、房租、水电还有拖欠,我们承受不了这么大的处罚,如果一定要按这个数量处罚的话,公司就只有倒闭关门了。我们是标杆企业,如果倒闭了,员工就重新回到社会,没有工作了。我希望能根据我们的认错态度从轻处罚。希望能分期分批来交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你单位实施了案涉违法行为。(二)关于自由裁量,本案已就出具虚假报告数量、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等情节进行充分考量,处罚款金额适当。鉴于你单位在听证会后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主动公开道歉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本案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 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告知罚款金额标准的50%降低处罚,本案拟处罚金额由27.5万元调整为13.75万元,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不变。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23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上5项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 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叁拾圆整(?430),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伍佰圆整(?137500),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玖佰叁拾圆整(?13793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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