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5]5号)—珠海景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5]5号
当事人名称:珠海景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C311M93H
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鼎业路82号2栋10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10月23日、10月25日、11月4日、11月19日对生产地址位于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鼎业路82号2栋101的珠海景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处理、收集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适格。
2.2024年10月18日、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19日我局制作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10月18日、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环保情况说明、废切削液外运处理情况的说明、铝渣处置过称单、工业废水转移处理服务合同、转移联单、对账单、切削液购销合同、切削液物质安全资料表、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车间内的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23日转运视频、2024年11月18日收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在2024年11月15日对中山前陇合联污水处理有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处理、收集活动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1月20日我局制作提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502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详尽告知了你单位拥有救济的权利、权利救济的途径、期限与方式。
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处理、收集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0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4]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交听证申请,提交了以下主要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一)我司自2023年落地高新区,目前主要为上市公司提供新能源电池箱体铝合金部件的生产配套,终端客户为新能源车企。因新能源汽车市场特殊性,行业客户回款周期长,截至目前我司总体处于持续亏损状态,每月亏损额超过100万元。(二)我司目前有员工180余人,每月发薪超过130万元,员工多为农村劳动力,包含来自广西贫困山区和壮族、土家族、彝族等少数民族员工。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每月都要筹措资金确保一线员工的正常待遇发放。(三)自我司被指出存在环评问题时起,我司积极配合贵局各项指示和工作要求,组织内部自查自纠、完善各项管理,并立即启动联络相关的专业环保公司,接洽环评事宜。我司已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本次事故给予我们惨痛教训,痛定思痛迅速整改。(四)希望减免此次事故的罚款金额,减轻企业经济负担,支持企业向好发展。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案涉违法行为。(二)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的规定,本案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虽你单位属初次违法,但案涉危险废物已交由无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处置,危害后果并不轻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三)经营困难非法定不予处罚事由。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 固体废物污染类,§4.15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圆整(?64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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