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5]4号)—珠海市耀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5]4号
当事人名称:珠海市耀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CA2LPB55
法定代表人:李国荣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路828号仓库2栋1单元10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5月31日、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5月16日在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路828号仓库2栋1单元108号,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5月24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0194018),你单位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非甲烷总烃489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80mg/m3)。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5月3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珠海市耀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环建表〔2023〕170号)、排污许可证及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证明你单位主体适格;
2、2024年5月16日、5月24日、5月29日、5月30日、5月31日、6月12日、6月18日我局制作或调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数据证据、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0194018)及送达回证、监测报告发放、回收记录、关于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0194018)的审核意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说明书、香洲分局监测需求联络单、采样检测委托单、现场采样信息登记确认表、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气体采样器密闭性检查原始记录表、气样运输、保存记录表、检测分析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仪器校准证书、中检源检测人员持证上岗项目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2002号)及送达回证、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0194018号)技术复核意见、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香洲分局关于珠海市耀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与环评批复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关于珠海市耀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相关环保问题的说明、废气设施运行记录表、租赁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2024年6月11日、6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珠海市耀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整改情况、关于珠海市耀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进度说明,证明你单位已停产整改并对度气处理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4、2024年11月20日、12月4日、12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同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函、生态环境损害采用异地替代生态修复补偿履行情况报告、珠海市高新区红树林营造工程合同、转账记录及收款收据,2024年9月24日、9月30日、11月18日、11月20日、11月27日、12月5日我局制作或调取的珠海市耀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事件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委托书、珠海市耀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证据,证明你单位已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修复工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4〕2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6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于2024年7月22日提出由于个人原因申请延期至2024年8月16日召开听证会。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组织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公司规模小,经济困难,生产工艺属于泡沫材料回收利用,对社会和环境有贡献。(二)公司刚成立,仅生产了三天,产能低,超标排放后立即停产积极整改未产生违法后果。(三)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积极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四)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免于处罚的条款。(五)将继续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理由如下:(一)你单位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已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的5.1倍,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8所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且案涉废气已排放未能回收,危害后果业已造成,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不予处罚的规定。(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实充分,对于自由裁量,已充分考量你单位的排污情况、排放口所在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情节,鉴于案件调查期间,你单位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况,我局对你单位予以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及附件1,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4.2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圆整(?10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

.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