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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5]3号)—珠海市鑫基鸿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5]3号

  当事人名称:珠海市鑫基鸿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灶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CB23WE6F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路828号仓库4栋1单元11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9月4日、9月13日、10月10日、10月14日、11月25日、11月26日、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筑垃圾分拣、破碎、筛分等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证明你单位主体适格。

  2、2024年8月27日、9月4日、9月13日、10月10日、10月14日、11月25日、11月26日、12月6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7日、9月2日、9月4日、9月27日、10月10日、10月16日、11月25日、11月26日、12月6日、12月27日我局制作或调取的关于珠海市鑫基鸿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相关环保问题的说明、水电费缴费通知单、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技术服务协议书、整改报告及照片、珠海市益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货单、珠海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受纳)、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珠海市金湾区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设备明细表、珠海市鑫基鸿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线设备一套价值评估报告、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你单位存在建筑垃圾分拣、破碎、筛分等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3、2024年11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2010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1月7日书面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环评类,第1.1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玖拾伍??圆叁角贰分(?5895.32)。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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