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 市政协 开放广东 智能问答 | 手机版 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5]2号)—珠海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5]2号

  当事人名称:珠海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啸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585BB87

  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星路16号5栋10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至12月9日期间对位于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星路16号5栋102的珠海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从事机动车安全及尾气排放的检验检测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珠海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安全与排放定期检测业务,员工林*鑫、杨*清、黎*裕未取得资质认定要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在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9月12日期间对粤S·2***5、粤T·A***9共2台柴油车辆进行排放检测时,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你单位仍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为准确判断车辆尾气排放情况,2024年12月2日办案单位去函专业机构出具判定意见。2024年12月6日,珠海市机动车辆污染监控管理所出具复函,判定车牌号号码为粤S·2***5、粤T·A***9的两台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而你单位仍为车牌号为粤S·2***5、粤T·A***9的2台车辆出具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的报告。

  又已查明,由你单位职员陈*新实施检测的粤S·2***5、粤T·A***9车辆均由个人单独完成检验检测,但在出具检验(测)报告中,外观检验的检测员为其他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10月15日、10月16日、10月18日、10月22日、10月23日、10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你单位主体适格。

  (二)2024年10月15日、10月16日、10月18日、10月22日、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8日、10月29日我局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监控视频证据、现场检查视频证据、现场照片证据(视频截图照片证据、部分检测员培训合格证);10月29日、12月2日、12月6日我局提供的联合检查出具的检查综合结果、关于商请车控所对珠海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车辆排放烟气出具判定意见的函、关于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商请车控所对珠海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车辆排放烟气出具判定意见的复函;2024年10月16日、10月18日、10月24日、10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众联人员花名册、社保缴费记录、排放目视可见黑烟车辆信息表、关于对粤S·2***5等6辆柴油车检测中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情况说明、机动车检测(验)报告、检测费用电子发票、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三)2024年11月20日我局制作提供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502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详尽告知了你单位拥有救济的权利、权利救济的途径、期限和方式。

  你单位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4]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3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圆整(?500);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圆整(?125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贰万伍仟伍佰圆整(?1255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




分享到:

主办单位:ty8天游平台登录

政府网站标识码:4404000012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161号 粤ICP备05026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