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5]1号)—珠海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5]1号
当事人名称:珠海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啸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585BB87
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星路16号5栋10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至11月27日期间对位于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星路16号5栋102的珠海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从事机动车安全及尾气排放的检验检测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轻型柴油检测线未配备NO?标准气体。检测现场只配备“CO?+NO”高标和低标两种气体,没有配备二氧化氮高标和低标气体,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C.4.2.7 本试验应至少采用四种试验气体重复进行”的规范要求。
(二)轻型柴油检测线设备检测软件无NO?检查功能,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B.3.5测功机应该配备自动控制系统进行排气烟度及氮氧化物的检测”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4.2 a应具备日常检查功能”的规范要求。
(三)双怠速检测转速控制插管不规范。双怠速检测时,提前将取样探头插进了排气管,进行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上的双怠速检测要求,在进行预热流程中,未按照70%额定转速要求对检测车辆进行预热检测,在预热完毕后,高怠速检测时,转速也未按照要求在2500±200的转速区间取值。(黑A·2***H、粤C·P***0、粤C·K***9),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A.3.3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的规范要求。
(四)不透光烟度计滤光片检查未按校准证书的标准砝码值输入,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6.1.2 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合理数量的标准滤光片和测功机标定校准用标准砝码、转速表,并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规范要求。
(五)桂A·L279G双排气管小轿车检测时只采集一支排气管口。现场检查时,检查员只对桂A·L279G车辆其中一只排气管采集数据做出检验结果,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A.3.6对双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数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的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10月15日、10月16日、10月18日、10月22日、10月23日、10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你单位主体适格。
(二)2024年10月15日、10月16日、10月18日、10月22日、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8日、10月29日我局制作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频证据、现场照片证据(部分检测员培训合格证)、检查综合结果;2024年10月16日、10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对粤CKW679等5辆机动车使用双怠速检测情况说明、珠海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检外检指导书、房屋租赁合同、员工花名册、员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事实。
(三)2024年11月20日我局制作提供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502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详尽告知了你单位拥有救济的权利、权利救济的途径、期限和方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圆整(?125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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