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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4〕39号)—程*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4〕39号

  当事人姓名:程*伟

  居民身份证:34162119**********

  住址:安徽省**************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移交的《交通运输违法案件移交表》签收后,于2024年8月20日、8月23日、8月27日、9月20日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等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8月20日,我局提供的交通运输违法案件移交表,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交通运输违法案件移交表开展调查符合执法程序;

  2、2024年8月20日,你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你主体适格并从事了危险废物的收集出售行为;

  3、我局于2024年6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在2024年8月20日前已有过无许可证收集并出售废机油的违法行为;

  4、2024年6月26日,你提供的承诺书,证明你已知道收购转卖废机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5、2024年9月13日,我局提供的关于协助确认废机油废液压油危险废物类别的复函,证明案涉废液压油属于法律规定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

  6、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8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024年8月20日、8月23日、8月27日、9月13日、9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2024年9月20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301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并出售的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4〕3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于2024年11月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主体为法人单位,个人根本不具备危废经营许可证的申领资格。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区间;(二)罚款过重。

  经研究,我局对你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关于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对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依法应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故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你主张该款规定只针对单位属于理解法律有误,对该辩解不予采纳。(二)关于自由裁量。你无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综合考虑你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已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你所陈述理由不属于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4.26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圆整(?10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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