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 市政协 开放广东 智能问答 | 手机版 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4]38号)—珠海市金鼎永财河粉加工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4]38号

  当事人名称:珠海市金鼎永财河粉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1502688L

  经营者姓名:刘金伟

  经营场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北沙金沙路101号左幢一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24日、2024年9月25日、2024年8月2日对位于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北沙金沙路101号左幢一楼的珠海市金鼎永财河粉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珠海市东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珠东)环境监测字(2024)第046号),报告显示该加工厂污水排放口(WS-6-312-1)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的监测结果超过限值要求,分别超标6.62倍、3.10倍、7.67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9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适格。

  2.2024年9月11日、9月25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制作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5019号)及送达回证、2024年9月24日珠海市东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珠东)环境监测字(2024)第046号)和2024年9月25日珠海市金鼎永财河粉厂签收监测报告的送达回证及珠海市东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文件送达签收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及附表、仪器检定、校准证书、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2024年9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珠海市金鼎永财河粉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高环建﹝2012﹞37号)、关于珠海市金鼎永财河粉厂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珠高环验收﹝2016﹞50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生产工艺流程图、排水量说明、2024年9月11日珠海市香洲区北沙外沙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的关于珠海市金鼎永财河粉加工厂废水排入排污管道证明,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4〕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我们积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投入了十几万元,都是借款来整改;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排放达标;检目前我司经营困难,市场竞争很大,希望能从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你单位实施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本案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6规定的,仅一个B类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且超标排放的倍数在0.1倍以下不予处罚的情形要求。3.关于自由裁量。经执法人员与东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4年11月27日回查监测,监测报告(珠东)环境监测 字(2024)第075号显示你公司废水达标排放;你单位亦提供检测报告(高普检字(2024)第JC1629号)证实整改后排放废水经检测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的监测结果达标。对你单位提出的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申请:鉴于你单位已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本案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告知罚款金额标准的50%降低处罚,即本案拟处罚金额由23万元调整为11.5万元,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4.1裁量标准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做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壹万伍仟圆整(?11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分享到:

主办单位:ty8天游平台登录

政府网站标识码:4404000012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161号 粤ICP备05026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