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4]37号)—赵*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4]37号
姓名:赵*业
居民身份证:41272419**********
住址:河南省**********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2024 年 9 月 27 日、2024 年 9 月 28 日对你位于珠海市高新区金鼎佛径村角头坑福临农庄旁的建筑废料加工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 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 103 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属于“其他”的,你建筑废料加工场应办理环评报告表手续,你现场未能提供环评审批相关文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 年 9 月 26 日、2024 年 9 月 27 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主体适格。
2.2024 年 9 月 26 日、2024 年 9 月 27 日、2024 年 9 月 28 日、10月24日我局制作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2024 年 9 月 27 日、 2024 年 9 月 28 日、2024年10月18日你提供的珠海市高新区唐家邻里中心基坑支护工程内支撑拆除工程外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仁恒滨海湾花园项目一期 C 标段割桩及切割拆除混凝土支护梁协议书、土地租赁合同、建筑废料加工厂投资清单、赵庆业建筑废料加工场固定资产及工人等投资情况说明、转账记录、设备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证明你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0月12日我局调取并提供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501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5017号),证明你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非首次违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4〕3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另行提交了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书。经研究,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本案同意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处罚款金额由37375.6元调整为18687.8元,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一章,环评类,1.1裁量标准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做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捌拾柒圆捌角(?18687.8)。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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