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4]36号)—赵*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4]36号
姓名:赵*业
居民身份证:41272419**********
住址:河南省**********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2024年9月27日对位于珠海市高新区金鼎佛径村角头坑福临农庄旁的赵庆业建筑废料加工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9月26日、2024年9月27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主体适格。
2.2024年9月26日、2024年9月27日我局制作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2024年9月27日你提供的珠海市高新区唐家邻里中心基坑支护工程内支撑拆除工程外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仁恒滨海湾花园项目一期C标段割桩及切割拆除混凝土支护梁协议书、土地租赁合同、建筑废料加工厂投资清单,证明你存在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3.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2023年12月22日、2024年1月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501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近二年存在2次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你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4〕3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于2024年10月2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对违法行为我们不太了解,2023年的责改决定是我本人签收的,当时没有太重视,因为我们找了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进行工作,没想到偏僻的地方也要进行围挡这些措施。我们与工地签了合同,之前没有规范办理相关证件,比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受纳)等。我们是属于废料再利用,也是为环保作贡献了,希望能申请免予处罚。2.我们现在有做覆盖了,料只出不进,设备拆除,现在不再生产了,之前是生产状态,有噪音和粉尘产生。我认为我们对周边村民的影响不大,因为在山边,位置比较偏僻,我们目前正在办理相关证件,希望能在原址合法的进行施工。
经研究,我局对你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本案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你存在案涉违法行为。2.2023年12月,高新分局就你实施的同类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向你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5017号)并经你本人签收,鉴于你于2023年完成整改,符合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形,未对你进行处罚。2024年现场检查发现你再次实施案涉违法行为,你已不属于初次违法,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11规定的:“属于首次违法”等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你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书,且经执人员2024年11月11日回查确认,你建筑废料加工场设备已拆除、原位置已清场、易产生扬尘的石粉已覆盖,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本案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告知罚款金额标准的50%降低处罚,即本案拟处罚金额由7.5万元调整为3.75万元,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25裁量标准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做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圆(?375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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