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4]34号)—珠海市医疗卫生专业服务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4]34号
当事人名称:珠海市医疗卫生专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400455928972G
地址:珠海市香洲鸡公山三街27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4年9月21日、9月22日、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废水站污泥)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9月21日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市卫生洗衣制衣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珠机编办[2016]163号)、关于《珠海市卫生洗衣制衣中心环境影响评估》的批复(珠环监[1995]10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珠环建验[1999]05号)、关于珠海市卫生洗衣制衣中心锅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香环建表[2011]163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登记表,证明你单位主体适格。
2、我局于2024年9月21日、9月22日、9月28日、9月29日、10月9日制作或调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数据证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2005号)及送达回证、污泥过磅单、污泥转运联单、污泥处置费发票,证明你单位存在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废水站污泥)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固体废物污染类,第4.8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圆整(?7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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