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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4〕33号)—联业织染(珠海)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4〕33号

  当事人名称:联业织染(珠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838076

  法定代表人:陈杰

  地址:珠海市富山工业园三村片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10日对位于珠海市富山工业园三村片区的联业织染(珠海)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纺织品生产,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单位污水排放口流量、ph值、COD、氨氮、总磷和总氮均安装水质在线监测分析仪,并与“在线监控设备与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下称“国发平台”)联网传输数据。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你单位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分析仪属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属于污染防治设施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附件2,《联网要求与有效传输率统计说明》,监控平台采集联网要求,(一)现场端数据采集与联网传输,6.停产期间不得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或中断联网的规定,你单位在停产期间不得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

  经核,你单位于2024年6月9日7时至6月11日2时,2024年6月21日19时至6月24日8时以及2024年7月5日19时至7月8日8时,违反相关规定,在停产期间擅自关闭自动监控设备,且在明知恢复正常生产且污水总排放口有水污染物排放的情况下,仍使自动监控设施处于关闭测量状态,未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在国发平台上标记为“停排”,虚假标记,造成污水总排放口水污染物在没有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测的情况下排放,导致上传国发平台监测数据不实,无法真实反映正常生产情况下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属于采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8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主体适格;

  2、2024年8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024年10月24日我局从生态环境部管网调取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证明你单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污水总排口需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属于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停产期间不得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

  3、2024年8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2024年8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COD、氨氮和总氮在线监控设备后台操作日志、2024年6月1日0时至8月10日0时上传国发平台监测数据和2024年10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总磷在线设备状态记录(2024年6月1日至8月10日)记录复印件。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6、7、8月生产能耗报表复印件;《关于6月21日-23日生产工作安排的通知》、《关于6月休息安排的通知》和《关于7月休息安排的通知》复印件,以及2024年8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7月5日-8日水处理(污水)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关闭在线监控设备期间正常生产并排放水污染物,存在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4〕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工作人员对管理制度理解错误,企业无主观故意,企业已经进行了比较大的投入,且已经进行了整改,处罚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订单,希望能由工作人员承担罚款,对企业免于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理由如下:你单位对工作人员规范操作具有管理义务,工作人员出于业务不熟练,且违规操作导致的违法行为应由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你单位对环保的投入及整改属于企业应尽的义务。你单位作为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不会因具体经办人员申请即变更为个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本办法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七十三条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中为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8.1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因子如下:裁量起点10%;1.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0%;2.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3.一般区域+0%限期内改正(经查看国发平台数据,该公司7月8日8时后未发现关闭在线监控设备排放水污染物逃避监管的情况)0%;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84小时合计3.5天(1天以上5天以下)2%;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0%。裁量百分值总和12%计算,罚款金额=12%×100万=12万。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二)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手段;(五)当事人同类违法行为次数等。考虑到你单位无主观逃避监管的故意,且在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关闭期间污染处理设施持续运行,该类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由告知时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圆整减少为以下罚款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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