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4〕22号)—盛*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4〕22号
当事人姓名:盛*秀
居民身份证:429***************
住址:广东省************************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2024年2月22日、2024年2月26日对深圳市君宏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富山八路5号的西进工业园C号厂房生产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你作为深圳市君宏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2月21日、22日、26日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厂房租赁合同、工商业废物处理协议、工商业危险废物回收运输服务合同、珠海市兴经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珠海市兴经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环建表〔2020〕304号)、珠海市兴经纬科技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你主体适格。
2、2024年2月21日、22日、26日、28日我局制作或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关于深圳市君宏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区域及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的说明等证据,证明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该单位上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3、2024年2月26日现场照片,证明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该单位已实施了关停。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4年7月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珠环不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自行实施了关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珠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本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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