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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4]20号)—李*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4]20号

  姓名:李*

  居民身份证:412**********

  住址:河南省*****************

  本机关(单位)于 2024年02月04日对李*洗砂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洗砂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我局于2024年6月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珠环不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 1、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2024年1月12日、2月20日、3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3、2024年1月12日、4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视频、照片;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珠环责改字【2024】3008号)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鉴于你属于首次违法,经发现后拆除涉案设备,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4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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