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4]19号)—珠海市渔鲜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4]19号
名称:珠海市渔鲜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W99A6L
法定代表人:梁锦辛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泗喜村下太隆第二幢厂房1层
本机关(单位)于 2024年02月09日对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3年1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4〕第001号),你单位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160mg/L、总磷160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10mg/L,总磷1mg/L),以上事实有 2024年1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4]第001号)及送达回证、监测报告接收回证、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排放口设备合同、废水处理系统回复工程协议、废水处理工艺流程、渔鲜丰废水处理系统运行记录表、缴纳水费交易回单以及发票、珠海市渔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测原始记录、厂房租赁合同、珠海市渔鲜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认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4104)以及送达回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04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珠环听告字〔2024〕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04月2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05月10日组织听证。听证会上,你单位对案涉超标违法行为无异议,仅提出了希望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我局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处罚款金额由听证告知书的32万元调整至16万元,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以及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你单位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圆整(?16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 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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