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4]16号)—珠海阿尔法科印科技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4]16号
珠海阿尔法科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23635021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定湾二路137号1栋一层(西侧)、二层至五层及六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洪林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有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3026号)及送达回证、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复印件、用电情况电子账单复印件、溶剂使用量统计台账、化学试剂助剂清单及发票、废气处理工程服务合同、关于珠海阿尔法科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选址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珠环不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在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停止生产并积极申报环保资料,属于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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