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4]19号)—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4]19号
姓名:雷*
居民身份证:432**********
住址:广东省****************
本机关(单位)于 2024年01月15日对珠海市积木吸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立案调查。经查,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于 2006 年 4 月 13 日通过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珠金环【2006】137 号),2007 年 6 月建成投产,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你作为珠海市积木吸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但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污染排放量小,在责改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对环境没有造成严重危害 。
以上事实有 1、企业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2、2024 年 1 月 3 日、2月20 日、3 月 6 日现场检查笔录;3、2024 年 1 月 3日现场询问笔录;4、现场视频、照片;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珠环责改字【2024】3004 号);6、生产原辅材料购买台帐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你已经及时改正,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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