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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4]17号)—珠海黎明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4]17号

  名称:珠海黎明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08055791

  法定代表人:陈晋海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定湾十路60号

  本机关(单位)于 2024年02月02日对珠海黎明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经查,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4年1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气字【2024】第002号),你单位废气排放口JW-FQ-0504-9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监测结果为126毫克每立方米,超过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120毫克每立方米)。2024年2月4日我局依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适用制度》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3007号),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3月1日前完成整改并递交相关书面材料。2024年2月29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2024年3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回查,你单位已整改完毕。2024年3月7日,我局联合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进行执法监测,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气字【2024】第 004号)显示监测时段你公司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监测结果达标。

  以上事实有 2024年1月18日、2024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送达回证(监测单位向金湾分局送达)、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气字【2024】第002号、珠西环监气字【2024】第004号)及相关配套资料、送达回证、整改报告、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4】3007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适用制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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