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4]20号)—珠海市兆利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4]20号
珠海市兆利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4692570M
经营场所: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双林片区创业西路一号厂房4一楼
法定代表人:彭桑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0月25日、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9日、2023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24日、11月7日、11月9日、12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5日、11月9日、12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珠海市兆利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珠金环建[2012]004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400794692570M001W)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3018号)及送达回证,环保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关于珠海市兆利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选址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二款。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4〕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3月2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于2024年3月2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延期申请,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企业面临诸多困难,订单不饱和,以抵押贷款方式解决企业员工工资、厂租等生产经营问题。(二)积极进行了整改。于收到责改要求当日委托第三方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代理在固废平台注册登记、固废年度申报;危废管理计划制定、备案等工作。(三)陈述人从成立至今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过处罚,且本次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环境和社会影响。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自2006年11月成立以来,产生的危险废物长期混同生活垃圾或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经整改,2022年以前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去向不明,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明。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合当事人现场提出的申辩意见,听证小组认为,虽然当事人提出属于初次违法,在现场检查后即停产整改,补充制定2023年、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进行了申报。但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不能确定为轻微,且长期将危险废物长期混同生活垃圾或固体废物进行处置性质恶劣,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中所列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3裁量标准,裁量对你单位处罚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因你单位在2024年5月17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2024年5月21日我局将该声明发布在我局官网。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违法行为已经改正,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以罚款标准的50%的额度降低处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

.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