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4]17号)—杨*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4]17号
杨*杰
公民身份证号码:412***************
住址:河南省***************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1月2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后环社区半潮礁地块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有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1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当事人及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过磅单、微信转账记录(辨认)、关于本人在高新区后环片区半潮礁地块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污泥)情况的说明、鉴定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关于半潮礁地块所处位置是否处于环境敏感区的说明、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关于移交涉倾倒印染污泥违法线索的函》及附件材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5015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4〕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于2024年1月1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听证会,你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我们拉的时候不知道是违法的,也不知道是工业固废,赶上疫情和大环境不好、活也不多,所以拉本案的污泥也是误拉的,因为队长带我们这一批车没活干,不知道他怎么接的活。(二)我们认为我们不是擅自倾倒,是有人安排我们才倒的。平时拉货都是听从于车队长安排,车队长发位置,拉到目的地是有人安排指定的地方倒,倒完就走。(三)接到公安局和环保局打电话让我们做调查,我们都是积极配合的,在调查期间也主动交代过自身情况。(四)我们有把我们的违法经历发到运输群里,向其他司机宣传了这个是违法行为,希望能免除罚款。罚款金额太高,我们无法承受。
经研究,我局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你实施了案涉违法行为。(二)鉴于你已在我局官网进行公开道歉,并愿意配合我局拍摄宣传普法视频,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数额不变,本案处罚款金额调整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570元,罚没共计103570元。调整后,本案已属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你所陈述的其它理由不属于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以及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7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叁仟伍佰柒拾元(?3570.00元),罚没共计壹拾万叁仟伍佰柒拾元(?10357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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