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4]14号)—珠海华照农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4]14号
珠海华照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5504LEXL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泗喜村下泰隆公路西11号1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 陈华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3〕第099号)显示,2023年10月8日你单位污水排放口(编号:WS-231318)排放的水污染物氨氮浓度为123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15mg/L)的7.2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6日及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4122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3〕第099号)及监测报告送达回证、监测报告签收表、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及资质认定等相关资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洗鱼污水处理工程涉及方案、污水站设备日检查表、维护保养记录表,用药记录表及日常水质检测记录表、珠海华照农业有限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认函、珠海市水功能区划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案件调查期间,你单位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经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况,我局对你单位予以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15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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