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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4]15号)—洪*锋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4]15号

  洪*锋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H60*******,香港身份证件号码:M08*****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10日对珠海阿尔法科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珠海阿尔法科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有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3026号)及送达回证、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复印件、用电情况电子账单复印件、溶剂使用量统计台账、化学试剂助剂清单及发票、废气处理工程服务合同、关于珠海阿尔法科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选址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系珠海阿尔法科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4年3月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于2024年3月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你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珠海阿尔法科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珠海市唯一一家研发、生产高寿命打印机、复印机成像鼓的高新技术企业,填补了珠海在打印机、复印机成像鼓行业的空白。(二)2021年3月为了壮大阿尔法的发展,完善整个成像鼓制造的产业链配套建设,我再次增资并搬迁至金湾定家湾工业区。期间由于疫情原因搬迁工作开开停停,韩国籍专家入境困难,直至 2021年12月才搬迁完主要设备,到 2022年6月完成设备安装工作,直至 2022年12月才基本完成清洁和调试工作。因临近春节放假,不得不直到 2023年3月才勉强投入产线的试产阶段。(三)目前我司承接国家工信部国家战略性项目,力争在今年8月正式投产。由于该项目投入资金较大,我司正在向银行融资贷款。同时,我司有计划借助承接国家工信部项目的机会,继续增加研发投入,扩大投资生产规模后,筹备企业上市工作。如果此时贵局对我司进行行政处罚,银行可能会停止贷款,这将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验收与投产,以及企业后续上市的计划,并且可能出现我司无法正常运营的危机。(四)2023年12月19日收到贵局发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3026号),我司立即全面停止试产,并一直放假至 2024年2月20日拿到环评批复及排污登记后才召回员工复工试产。目前于3月26日,完成了环评验收工作,根据最新环境检测结果,我司各项指标均为合格及低于参考限值,没有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五)在珠海阿尔法这次搬迁后重建的过程中,由于作为法人代表的我和主要环保管理责任者的何副总,对珠海阿尔法成像鼓生产线的不跨区(金湾区)搬迁重建的环保工作疏忽,对环保规定流程的不专业,而忽视了环保验收的相关要求,我深表抱歉。我将组织企业员工,定期进行环保工作的相关培训,加强员工对环保工作的认识和要求,继续为珠海的经济就业与珠海的高新制造业发展做出贡献。经研究,我局认为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你存在案涉违法行为。但鉴于你系初次违法;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回查时你单位未生产;且你单位目前已完成了案涉建设项目的验收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不予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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