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4]14号)—珠海阿尔法科印科技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4]14号
珠海阿尔法科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23635021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定湾二路137号1栋一层(西侧)、二层至五层及六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洪林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有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3026号)及送达回证、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复印件、用电情况电子账单复印件、溶剂使用量统计台账、化学试剂助剂清单及发票、废气处理工程服务合同、关于珠海阿尔法科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选址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4年3月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于2024年3月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珠海阿尔法科印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高寿命打印机、复印件成像鼓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珠海作为打印耗材之都,阿尔法科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行业龙头企业,填补了珠海在打印机、复印机成像鼓行业的空白。(二)由于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于 2021年 3月开始从红旗镇搬迁至三灶镇,期间因疫情管控原因,公司外聘的韩国籍设备专家无法入境,搬迁和装修工作断断续续。直到 2022年6月份基本完成设备安装工作,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我司进行清洁和调试工作,在此期间,我司购买原料委托给广州公司代工。2023年3月我司开始投入小批量试产阶段,试产时,我司发现从红旗镇搬迁过来的部分环境保护设备受损不能正常使用,便立即停止批量试产,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保护评估及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在 2023年10月份完成环保设备安装及环评申报,在 2024年2月20日已经取得环评批复及排污登记。目前已通过相关环境检测,各项指标均为合格及低于参考限值。(三)我司工厂在红旗镇生产办公时即非常重视环保问题,各项环保设施及手续证书齐全并通过各项认证,但由于我司对环保方面的认知不够全面,不知从同一行政区红旗镇搬迁到三灶镇后需要重新申报环评批复,在我司委托第三方做环评设备检修时才获悉,于是我司立即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这也说明我司对环境工作的重视。(四)我司主张2023年11月29日贵局金湾分局工作人员到我司检查工作时发现我司环境保护设备未验收就有部分设备投入试产,现场执法人员要求我司停止试产,我司立即停止了试产产线。 2023年12月19日收到贵局发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3026号),我司立即全面停止样品测试等试产工作,并放假至 2024年2月20日拿到环评批复及排污登记后才召回员工复工复产。(五)目前我司承接国家工信部国家战略性项目,力争在今年8月正式投产。由于该项目投入资金较大,我司正在向银行融资贷款。同时,我司有计划借助承接国家工信部项目的机会,继续增加研发投入,扩大投资生产规模后,筹备企业上市工作。如果此时贵局对我司进行行政处罚,银行可能会停止贷款,这将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验收与投产,以及企业后续上市的计划,并且可能出现我司无法正常运营的危机。因我司跟进环保事项员工未能及时申请环保批复,给贵局带来的不便我司深表抱歉。通过此事,我司深刻认识到环保相关工作的重要性,已认真整改并取得相关批复。鉴于目前状况,我司恳请贵局对我司免除处罚,希望贵局领导给予批准。经研究,我局认为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案涉违法行为,理由如下:(一)你单位在听证会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时陈述,自2021年3月在案涉地点正式生产,并提交了2021年、2022年、2023年溶剂使用量统计台账、购买试剂发票和用电情况账单等证据材料。退一步说,即便采信你单位辩解的自2023年3月开始投产,案涉建设项目仍是未经验收,“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同样存在。(二)你单位关于对环保方面的认知不够全面,不知搬迁后需要重新申报环评批复的辩解非法定免责事由,且在原环评批复意见(珠金环建﹝2016﹞7号)中已载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但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回查时你单位未生产;且你单位目前已完成了案涉建设项目的验收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不予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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