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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4〕13号)—彭*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珠环不罚字〔2024〕13号

  彭*春

  身份证号码:44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0月25日、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9日、2023年12月7日对珠海市兆利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双林片区创业西路一号厂房4一楼和四楼的五金、塑胶制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模具、塑胶喷涂生产加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有2023年10月24日、11月7日、11月9日、12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5日、11月9日、12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兆利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珠海市兆利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珠金环建〔2012〕12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3017号)及回执、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作为珠海市兆利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4〕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于2024年2月26日提出听证申请书,2024年2月28日提出改期申请书,2024年3月26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主要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积极进行整改,收到环保部门的要求的当天就停止了生产。2024年10月25日寻找环保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验收,现已整改完毕。2.陈述人从成立至今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冲压产生的硬脂酸锌粉本身是没有污染的,可以用作食品添加剂。冲压本身没什么噪音,噪声我们做了检测也是合格的。检测报告及员工体检报告均显示未造成危害后果。3. 2012年搬迁到现址,租用的雅士电子公司的4楼厂房是有现成的喷涂车间,污染防治设施,排污许可证。陈述人认为投产时已经进行了验收。调查人员称我司一楼无环保设施,但2012年我司获得的环评批复为一楼是无组织排放,没有环保设施是符合环评要求的。我司4楼的污染防治设施不算陈旧,刚更新不到两年。4.目前企业经营困难,无法承受这些罚款希望得到政府的帮扶,减除处罚,帮助企业走下去。

  经研究,我局对你提出的积极整改、危害后果轻微等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你单位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及《珠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我局对你本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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