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4〕11号)—珠海市上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4〕11号
珠海市上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6419235E
经营场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琴石路45号A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郭刚龙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8日、2023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琴石路45号A厂房一楼西北侧的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有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3014号)及回执、整改情况报告、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关于珠海市上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选址情况的说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珠海市上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环建表【2023】295号)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珠环不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速率低,环境危害后果轻微,且经责令改正后停止生产并积极申报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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