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48号)—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48号
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X6JC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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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任志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30124001、230210001)原始记录及对应使用的AWA6221B型号噪声监测声级计(仪器编号XY-NF-04)显示,噪声监测采样日期分别为2023年5月24日、2023年6月7日,但噪声监测声级计校准时间均为2023年5月18日,噪声测量前、后未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违反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5.1.2的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20141009AB)中非甲烷总烃样品的总烃浓度未扣除烃空气(氧峰)计算,违反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2017)中8.3.1的规定;2023年2-6月期间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30021001G、2000102818至2000102823、2000102825至2000102827、2000102829、230055001G、230205001、220222004)均使用了领用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的pH标准物质(ZK000103-C062号),不符合标准物质证书使用说明中“安瓿打开后应一次性使用完毕”的要求,违反了《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HJ 1147-2020)附录A A.2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8003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编号230021001G、2000102818至2000102823、2000102825至2000102827、2000102829、230055001G、230205001、220222004、230124001、230210001、220141009AB)及原始记录、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证书编号:201819123376)、水质PH环境标准样品证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9月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主要意见如下:1.我司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均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检测报告(编号230124001、230210001)原始记录中前、后校准示值偏差并未大于0.5DB。2.我司在检验报告(编号220141009AB)实际计算过程中有扣除氧峰,计算方法不同不造成数据失实。3.标准物质适用说明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综上,我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无违法主观故意,已积极改正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经复核,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你单位噪声监测声级计电子存储的校准记录与纸质版记录的校准时间不一致,无法溯源证明监测当天有进行声学校准。2.《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9.1 已明确说明总烃计算时应扣除氧峰面积,你单位有关检测原始记录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计算。3.根据该标准样品证书上的使用说明:“安瓿瓶打开后应一次性使用完毕” 以及《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HJ 1147-2020)“附录A A.2 标准缓冲溶液的配制及保存 注 1:标准缓冲溶液于 4℃以下冷藏可保存 2~3 个月”的要求,你单位唯一性编号的标准样品从2022年10月领用,至2023年6月仍在使用,2023年2月至6月期间使用了无效的有证标准样品,属于未按照《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HJ 1147-2020)11.2款开展检测导致数据失实。4.本次执法检查前,我局已多次对你单位开展现场帮扶并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已充分尽到教育、指导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经研究,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25项裁量标准(违反环境监测规范类别的数量3项以上),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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