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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3〕10号)—珠海市金叶工业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3〕10号

珠海市金叶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279593893Q

地址:珠海市拱北港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于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铝箔复合纸扩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金属制品业33-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8”,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有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意见、关于珠海市金叶工业有限公司纸箱、木松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香环建表〔2007〕360号)、关于珠海市金叶工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备案(珠香环建函〔2015〕2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珠海市金叶工业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珠海市金叶工业有限公司纸箱水松纸生产项目及铝箔复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珠香环验〔2016〕05号)、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珠海市金叶工业有限公司员工食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珠香环验〔2016〕34号)、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0400279593893Q001P)、珠海市金叶工业有限公司再环评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2440400770027)、珠海市金叶工业有限公司环保VOCs深度治理方案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2440400770021)、珠海金叶工业有限公司关于技改扩建项目相关情况说明及附件、2014-2022年珠海市金叶工业有限公司原辅材料及产品产量、2021年至2023年2月购买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清单、2021年至至今投入资金购买主要生产设备清单、珠海市金叶工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账、主要生产设备采购发票及合同书、关于接装纸激光打孔机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情况说明、关于内衬纸高速盘纸复卷机延期安装情况的说明、关于珠海市金叶工业有限公司相关环保问题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7月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因我司是“接单生产”的模式,实际生产任务和产能会随着广东中烟订单发生动态变化,因此生产产能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我司在自查梳理过程中发现本次“未批先建”问题后,领导层立刻认识到该行为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随即责成安环部门进行了严肃深刻的自我检讨,并立即停止2015年后新增的设备生产运行。(二)迅速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工作,以最快速度纠正环保违法行为,尽最大努力降低环境影响。(三)因我司个别人员疏忽客观上导致公司出现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但实属首次、非主观蓄意性违法。(四)作为国有企业,我司一直秉承“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原则使命,通过不断加强管理不断提升履行法规能力,切实履行我司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公司先后组织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18年11月份进行了“一企一策”核查并建设了有机废气治理设施,2022年初,公司根据生产变化和环境保护现状专门组织聘请环保专家制定了《VOCs综合整改治理技术方案》,拟对公司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升收集效率和处置能力。当前正在进行新一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预计在本月内能够完成。(五)面对经济发展的严峻形势,我司始终从稳定大局、服务社会的角度出发,努力克服各方面的困难阻力,实现了我司生产总值稳步增长,扩大了人员就业,为地方经济发展稳定贡献了积极力量。我司承诺后续在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将严格履行国家环保法规义务,全面加强我司环保管理,采用各项有力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和降低对周边环境影响,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稳步发展,为珠海地方经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单位属于首次违法,经发现后主动关停案涉生产线,且于2023年8月15日取得案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4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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