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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3〕9号)—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3〕9号

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0617900C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安基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佘英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2023年5月16日、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26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作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pH监测值、氨氮监测值长期显示恒值。有2023年5月9日、2023年5月26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6日、2023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含辨认)及视频、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3006号)及送达回证、运营合同(合同编号:HY-HT-XS-YY2022-046)、关于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关于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情况说明、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pH、氨氮、化学需氧量)、奈电公司关于停产停运情况的说明、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COD氨氮自动监控系统项目验收文件、建设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文件、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3〕第033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珠环不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2023年5月9日现场检查时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3〕第033号)显示你单位排放污水中的pH值达标,且经调查人员回查确认,你单位采取了更换在线监测设备等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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