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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3]8号)—广东诺斯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珠环不罚字[2023]8号

  广东诺斯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6T3Q89G

  经营场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新港路99号1栋14层1403-2室

  法定代表人:唐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2023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你单位在开展珠海科技学院—教工宿舍A、B栋的环境噪声监测中(检测报告编号:No.:NTT-21-04-XG),未保存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测量原始记录信息缺失,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RB/T 041-2020)6.4及《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6.5的规定;未按规定在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违反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6.1的规定;检测人员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未经培训、考核且未获得上岗资格证明,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RB/T 041-2020)5.2.5的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5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No.:NTT-21-04-XG)、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证书编号:202219126302)、多功能声级计发票、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专项检测分包协议、委托检测协议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5004号)及送达回证、整改回复书、关于对未按照环境噪声检测规范从事环境噪声检测活动造成检测数据失实的情况说明、证书注销申请、《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RB/T 041-2020)、《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我局于2023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2023年8月1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以上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且无违法主观故意,收到责改后立即停止检测业务,并注销了检测证书。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研究,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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