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3]7号)—珠海汇和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3]7号
珠海汇和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7KH34W
地址:珠海市南水镇榕树湾路16号第19层1901#办公物业之1912房(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珠海市高栏港南水镇装备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2023年5月23日、2023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营的位于珠海市高栏港南水镇装备三路1号洗砂场原料砂及成品砂等物料均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密闭、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有2023年5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3008号)及送达回证、关于珠海高栏港汇华洗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珠海高栏港汇华洗砂场建设项目竣工保护验收意见、珠海高栏港汇华洗砂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查表、排污许可证、关于珠海高栏港汇华洗砂场建设项目主体变更的情况说明、登记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3年7月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珠环不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单位属于首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11不予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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