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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3〕6号)—珠海市世立建材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珠环不罚字〔2023〕6号

  珠海市世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56A1CQ8T

  经营场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南2987号5栋一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世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16日、2023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南2987号5栋一楼之一地址建设洗泥洗沙项目,通过洗砂机把土方洗出泥和砂分离,砂用于售卖,泥水在池子里加入化肥促进瓷土增白,用压滤机压出瓷土用于售卖。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有2023年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HB233E0050010-0537)及送达回证、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9001号)及送达回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经营者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关于珠海市世立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区域及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情况说明、关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回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珠环不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单位在接受执法检查后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泥土浸泡生产工序并清理原用于浸泡的水坑,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五)的规定,我局对你本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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