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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3〕5号)—潘*文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珠环不罚字〔2023〕5号

  潘*文

  住址:广东省***********

  公民身份号码:44040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2023年2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位于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二线公路旁石头岗坑田的洗砂场成品砂和原材料均露天堆放,堆放的物料均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密闭、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有2022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潘*文洗砂场租金转账记录、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5028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珠环不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属于首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11不予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本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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