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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3〕4号)—珠海高新区龙祥工贸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3〕4号

  珠海高新区龙祥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32845626Q

  地址:珠海市三灶区金海岸海华新村A座综合楼32A栋202

  法定代表人:黄江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8日、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23日、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珠海市金湾区机场东路油码头的砂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有2023年2月8日、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8日、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23日、2023年3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含辨认)及视频、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3001号)及送达回证、劳动合同书、租赁合同、河砂、碎石采购合同、投资总额汇总表、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以《不予处罚告知书》(珠环不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单位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采取拆除设备、恢复原状等及时改正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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