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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3〕3号)—珠海市智胜昊客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3〕3号

  珠海市智胜昊客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GEUQ89

  经营场所:珠海市斗门区黄杨大道2025号2栋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2]第131号),2022年10月20日你单位污水排放口(WS-2014-01)排放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367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30mg/L,均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400MA53GEUQ89001U)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其中悬浮物浓度超过许可排浓度限值0.84倍(许可排浓度限值20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许可排浓度限值3.19倍(许可排浓度限值270mg/L)。有2022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珠西环监水字[2022]第131号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检定证书及校准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书编号:20181911325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9010号)及送达回证、关于珠海市智胜昊客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所在区域及执行排放标准的情况说明、2021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记录表、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400MA53GEUQ8989001U)、城镇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珠富水排字〔2020〕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珠海市智胜昊客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环建表〔2020〕3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自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月1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3年2月16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疫情期间积极配合政府配餐任务,扩大生产导致生产排水量大增,在按时完成防疫任务时忽略了环保工作没有及时跟上。(提供与白蕉镇政府等签订的配餐合同、对账单、送餐数量对比等,获得广东省抗疫先进民营企业称号);2.目前外部疫情配送任务减少,取消隔离酒店等,已通过减产限产方式控制不超标,同时对现有环保措施正在改造;3.希望考虑到为疫情防控作贡献并为完成政府任务的特殊情况,并且属于初犯,积极配合整改,希望申请豁免处罚。经研究,鉴于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时确受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影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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