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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3〕2号)—桥椿金属(珠海)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不罚字〔2023〕2号

  桥椿金属(珠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5639689A

  经营场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盛荣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23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8日、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3112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现场检查考核表(废水)、企业环评审批资料、水质在线监测运营委托合同、整改报告、监测数据报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1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月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3年2月1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关于设备出现负值。我司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生产厂家为湖南力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广泛应用于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测领域中。根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中6.1.2要求设备功能需有显示负值的功能,并且不允许屏蔽负值(引用附件1-《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当监测数值低于设备检出限时,会根据零点的吸亮度计算出相应的负值。其中仅为设备自身功能,并无用于做假的相关参数设置。其他品牌在线监测设备主要用于污染源,在软件程序中就编写监测数值低于设备检出限时会直接出0值,所以不会出现负数。(二)目前我司废水处理设施工艺主要为生化+超滤膜,根据历史数据以及手工监测数据,均可看出废水处理效果优异,排放浓度远低于限值排放要求。可见毫无需要弄虚作假干扰实际水样浓度的违法动机。(三)我司于2021年3月份提交污染源氨氮设备验收资料至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报告中(附件2-污染源氨氮设备验收资料),有关氨氮验收比对监测报告已填报自动仪器测量范围0-10mg/L,并于本报告自查表填报氨氮执行标准为8mg/L(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与实际量程设定相符合。氨氮设备是2021年3月验收完成备案,验收单位是湖南力合协助企业完成的验收,并且验收材料中氨氮的量程是以0-10mg/L记录完成的验收备案,备案后我司也未接收到主管单位的整改要求,故我司默认验收资料中所有参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四)根据历史数据显示(2022年5-9月国发平台的历史数据及2022全年委外废水检测报告),我司氨氮实际水样排放浓度长期在0.5mg/L以下,若将氨氮设备设置为60mg/L的量程,由于量程和实际水样浓度相差过大会出现监测结果一直低于设备检出限和低浓度监测值不准失真的情况。此时应当按照HJ 355-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中5.1.1 中第一句指导内容为准: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对于排放标准高,实际排放浓度低的场合,量程设置为排放限值的2~3倍,多数情况下测量数据长期为零,监控平台数据异常报警,为执法人员和运行人员工作带来一些不便。对于部分设备具有双量程切换,在高标低排的场合应用较为理想,标准尚未对量程切换进行任何说明。对于氨氮设备的运维也是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完成。(五)关于比对误差,一是,我司认为只进行一次比对不能实际反映设备的情况,根据规范要求应进行多次比对。二是,标液核查,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未对水样管路进行润洗导致测量的标液混合残留的水样,导致测量结果最终产生较大误差。针对以上情况,我公司的现场人员立即对设备进行了第二次的标液核查,核查结果是符合标准规定的误差范围,核查结果我们有记录。

  经研究我局认为:(一)对你单位关于比对次数的辩解予以采信。(二)案涉量程(0-10mg/L)设置低于排放标准限值(30mg/L),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 、NH 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5.1.1:“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 2~3 倍”的规定,你单位量程上线设置低于排放限值,违反了该规定。(三)你单位存在主观过错。虽然你单位辩解称对量程设置为 0-10mg/L 不知情,但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你单位存在主观过错,理由如下:首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你单位作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对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其次,根据《水质在线监测运营委托合同》约定,你单位有监督运维单位的责任。再次,案涉在线设备多次显示氨氮负值,量程设置也并非隐蔽难以发现,故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你单位存在主观过错。综上,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你单位存在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但是,经充分考量你单位排放浓度远低于排放限值的客观情况,且现有证据材料未能证实你单位存在主动人为更改量程等行为,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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