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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不罚字〔2023〕1号)—陈*零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珠环不罚字〔2023〕1号

  陈*零

  住址:湖南省安仁县*********

  公民身份号码:431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2022年10月9日对你在金湾区汇茂绿建公司后经营的无名洗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金湾区汇茂绿建公司后经营的无名洗砂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0月9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3113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珠环不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属于首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11不予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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