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47号)—珠海京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47号
珠海京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482232X4
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凤路6号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活动中心4层创业工场419-1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紫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30日、2023年6月5日、2023年6月6日、2023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你单位在开展珠海中燃桂山油库疏港泊位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厂界噪声监测中(检测报告编号:京工JGJC/BG-2021133-0388号),篡改多功能声级计(设备编号:JGJC/DE-174)的原始记录,未如实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的时间和点位,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RB/T 041-2020)6.4的规定;未按规定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违反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5.1.2的规定。有2023年5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30日、2023年6月5日、2023年6月6日、2023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5005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编号:京工JGJC/BG-2021133-0388号)、底质、海水、大气、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抽样点位图原始记录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线索来源说明、《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RB/T 041-202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水污染防治类,2.25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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