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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46号)—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46号

  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JN7G31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港片区新港大道东侧诚丰优品渔博中心腾发二路158号4栋(工厂车间)1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李巍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24日、2023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生产过程中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开启运行,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厂界外市政管网。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24日、2023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4106号)及送达回证、排污管示意图及辨认、冷库运行记录表、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投入台账、生产请购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物料进货单/入库单、产品验收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废水处理设备、管道采购及安装合同、工作指导书、情况与整改说明、缴费通知单、环境调查监测数据表、关系说明、物业(厂房)租赁合同、产品入库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而应适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二)我司并非主观上故意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我司污水处理设施仅仅是一体式气浮机因故障没有开启,但其他污水处理环节是正常进行的,生产污水是经过一定处理排入市政管网的。(三)贵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我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采污水样进行检测,但我司至今未收到污水样的检测报告及配套材料,贵局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四)我司积极整改。(五)贵局裁量的计算方法为:裁量起点的1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的15% = 25% ,贵局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司的违法行为持续15天以上。(六)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3项规定,我司对外排放污水的行为即使涉嫌违法,但并未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不应予以处罚等。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关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辩解予以采信,经充分考量你单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排污情况、排放口所在区域、整改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等裁量要素,本案罚款金额由《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的拟处罚款25万元调整为10万元,从轻处罚。对你单位其它辩解不予采信,理由如下:(一)本案法律适用正确,你单位关于应当适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主张属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二)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你单位实施了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5月1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中明确告知你单位存在案涉违法行为,此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是你单位应尽义务,而非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且本案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节。(三)本案调整后的处罚金额已属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水污染防治类-§2.8.1项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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