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44号)—广东裕利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44号
广东裕利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5061190M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2372号13号楼A座1-4层,第五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罗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2023年5月24日、2023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检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检测报告(GDYL-HJ-22-6506)中总磷分析时间已超过《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附录A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的总磷保存期限;检测报告(GDYL-HJ-22-6506)pH检测未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4日、2023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2005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YL-HJ-22-6506)、水和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样品交接记录表、pH值检验原始记录、分光光度原始记录(2)、分光光度原始记录(3)、实验室设备日常使用情况记录表、定量结果报告和标准样品表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山华发商都2022年度空气检测和污水检测协议、pH缓冲剂入库凭证及收货单、仪器设备使用授权表、培训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香洲分局双随机检查(不符合项)整改报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89、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水质pH值的测定 电极法HJ1147-2020、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6月28日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我司部分实验室操作环节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进行,原因为对标准理解有偏差,不存在主观违规动机、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总磷分析时间超过总磷保存期限是否实际造成检测数据偏差失实,还需论证。(二)虽然实验室设备日常使用情况记录表(UV-1900i)2月9日的使用记录中未能找到总磷、总氮及氨氮的使用记录,但检测报告总磷、总氮及氨氮均有原始记录和原始图谱,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三)未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是因为我们理解有误区。(四)环境监测版块不是我司主营业务,且委托方作为内部管理用途,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检测报告(GDYL-HJ-22-6506)收款金额为2800元,贵局拟处罚款超过收款金额的10倍,我司认为处罚金额过重。(五)我司已制定整改措施且我司管理层决定注销环境监测类别能力认证,后续不再涉及环境监测类业务。我司为小规模民营企业,连续亏损,经营艰难。综上所述,请贵局免除罚金处罚。
经研究,结合检测报告(GDYL-HJ-22-6506)原始记录和原始图谱中总磷、总氮及氨氮的记录内容,我局对你单位关于实验室设备日常使用情况记录表(UV-1900i)2月9日的使用记录中无总磷、总氮及氨氮使用记录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信。据此,结合你单位违反环境监测规范类别的数量(3项以下),对你单位的处罚金额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3〕10号)中告知的拟处罚款叁万元整调整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从轻处罚。对你单位其它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理由如下:(一)污水样品取样、保存措施会影响水样变化。相关操作程序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与《检测报告》的分析结果具有直接牵连关系,会影响案涉检测数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检测报告(GDYL-HJ-22-6506)中总磷分析时间超过《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附录A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的总磷保存期限;pH检测未按照《水质 pH值的测定电极法》(HJ1147-2020)11.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要求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即认定你单位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检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在接受执法检查后进行整改是你单位应尽义务,且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本案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已属法定最低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水污染防治类,2.25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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