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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43号)—珠海市铭泓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43号

珠海市铭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569LH14L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湾路南8号(富华B区四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陆汉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19日、2023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有2023年5月16日、2023年5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19日、2023年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4107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珠海市铭泓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整改报告、珠海市铭泓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文件、仪器操作日志、承包经营协议书、运营关系证明书、证明(深圳中创国投实业有限公司出具)广东省劳动合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水污染防治类,2.28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55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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