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 42号)—珠海红马电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 42号
珠海红马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439659X8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南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的阻焊车间磨板生产线的废气收集处理管道断开、未接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同时该车间生产线对应的酸性废气塔未开启运行。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6日、2023年4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4103号)及送达回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珠海红马电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珠海红马电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复、验收申请报告、珠海红马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排污许可证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5月1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由于阻焊车间磨板机太陈旧,必须全面维修调试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使用。该磨板机传送部位的零部件严重磨损老化,我司维修人员调修试运行时,机身振动剧烈,造成酸气输出口管道与主管道连接处被振动脱落,维修人员、试机人员未及时发现,我司的确存在失查和监管错误。(二)该磨板机一直处于调修保养状态,贵局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磨板机正在调试运行,并无生产能力;我司该磨板机酸洗槽,工艺设计是低浓度酸洗。但当时处于机器维修调试、试产状态,试产使用的是自来水清洗+磨刷+喷砂处理的,还没注入任何酸溶液,维修调试生产目的是验证机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故而试生产过程中,实质没有酸气产生,没有对周围环境造成实质性影响。(三)贵局检查人员发现没开启运行的废气塔,实为处理电镀生产线所产生的废气的污染防治设施,我司电镀生产线直到2023年4月中旬都在安装、维修设备过程中,该生产线处于完全停产状态,没有废气产生,因此未开启该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的废气塔,故而我司并不存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四)通过此次贵局的监督检查指导,我司已深刻意识到在维修调试运行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存在破损、造成该废气设施不能完全有效收集问题的严重性,贵局对于我司维修调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及普法宣贯后,我司立行立改。(五)我司因种种原因更换了投资人,且之前公司经营困难,加之这几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线路板行业也深受其害,我司也是订单不足,举步维艰。我司没有主观故意,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完成整改,恳请贵局对我司免予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关于生产线未正常生产以及无主观过错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理由如下:(一)关于案涉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案涉阻焊车间磨板生产线正常运行、有酸洗工艺,该生产线未接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且对应的酸性废气塔未开启的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相印证,且有现场照片、视频相佐证,现有证据材料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共同证实案涉违法行为。(二)关于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首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1]54号)证实,你单位非初次违法;其次,前述54号处罚决定书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你单位二铜电镀车间正在生产,有电镀废气产生,车间两根抽气管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未能有效收集;同时配套的二铜化气塔喷淋设施没有运行,导致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与本案违法行为类似,可见你单位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不规范,环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三)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是你单位应尽义务,而非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且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3月1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中明确告知你单位存在案涉违法行为,你单位承诺整改。(四)我局已对案涉违法行为的排污情况、排放口所在位置等情节进行充分考量,《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的拟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属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大气污染防治类-§3.5.2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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