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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 41号)—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 41号

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3775635H

地址:珠海市淇澳岛南芒角3号营房

法定代表人:谭石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4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关于环境噪声的整改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珠环责改字【2023】5003号),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噪声监测期间工况说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关于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说明,关于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评价备案的函(珠高环函【2017】9号),关于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珠高环验【2017】62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监测报告({珠东}环境监测字{2023}第101号)及送达回执、监测报告配套材料,监测报告发放、回收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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