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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40号)—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40号

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3775635H

地址:珠海市淇澳岛南芒角3号营房

法定代表人:谭石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海洋排放陆源污染物未按照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情况通报、关于调查核实淇澳岛疑似存在污染物排海情况的函、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关于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珠高环验【2017】62号)、关于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评价备案的函(珠高环函【2017】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珠环责改字【2023】5002号)、整改报告及照片、关于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废水集水池废水外排出海的情况说明、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用电明细、监测报告((珠东)环境监测字(2023)第095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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