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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39号)—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39号

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9951855W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二路9号(C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马正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声字[2023]第001号),2023年3月21日你单位北边界外1米(A点)工业噪声监测结果为72dB(A),均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400059951855W001X)规定的许可排放限值(标准限值65dB(A))。有2023年3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珠西环监声字[2023]第001号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检定证书及校准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书编号:20181911325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4105号)及送达回证、关于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斗环建表[2012]181号)、关于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阶段性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斗环验表[2018]63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400059951855W001X)、噪音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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