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32号)—陈*镇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32号
陈*镇
公民身份号码:4407**************
住址:广东省台山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水体倾倒其他废弃物。你实际所有的粤锦顺货6*3船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珠海大桥上游平岗-广昌36#取水口附近水域倾倒废弃物(建筑垃圾)。有2022年11月14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2月3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2月13日、2023年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含远程调查视频)、粤锦顺货6*3船弃土装运明细表(2022年11月14日)、营业执照、委托书、被委托人、接受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送达地址确认书、情况说明、广昌泵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关于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移交资料的说明等。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移交:粤锦顺货6*3船调查情况、珠海大横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临时(码头)堆场船舶明细表(粤锦顺货6*3船)、粤锦顺货6*3船实际装运建筑垃圾情况汇总表(2021年4月9日)、粤锦顺货6*3船AIS轨迹、2020年12月9日陈*锦询问笔录、2020年12月9日、2020年12月15、2020年12月18日、2020年12月22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9日陈*镇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22年2月17日陈*镇询问笔录、2020年12月18日丁园丁询问笔录、2021年3月19日陈*询问笔录、粤锦顺货6*3船装运弃土费用统计表、账户明细表(陈*镇)、银行流水明细清单(陈*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陈*镇)、送货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锦顺货6*3对账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关于粤锦顺货6*3船登记及经营情况说明、船舶所有人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2021年1月28日谭能雄询问笔录。2021年2月6日、3月3日黎*良询问笔录、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黎*炜)。珠海零柒伍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20年7月7日、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21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14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7月13日吴*涛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关于请求接收我司磨刀门东侧码头弃土物料的商洽函、关于接受磨刀门东侧码头外运的弃土的函(4月26日)、关于接受磨刀门东侧码头外运的弃土的函(8月11日)、情况说明(12月26日)、情况说明(2月4日)、横琴磨刀门水道临时码头管理协议、船舶委托调度、聘请、管理协议前言(5月17、31日)、船舶委托调度、聘请、管理补充协议(5月17日)、说明、检测报告、说明、检测报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二标段(过磨刀门顶管段)施工取水头部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020年12月16日章志询问笔录、2020年12月17日、21日樊*锋询问笔录、2020年12月17日、24日刘玉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关于广昌泵站取水头部施工的说明、设计更改/补充通知、关于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二标段(过磨刀门顶管段)施工取水头回填淤泥说明、关于我司承接取水口回填淤泥情况说明、关于我司承接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二标段(过磨刀门顶管段)施工项目回填淤泥情况说明、关于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二标段(过磨刀门顶管段)施工取水头部施工回填淤泥的情况说明、工程监理日记、珠江委关于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建设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广东省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关于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取水口和穿越磨刀门水道输水管道工程涉及航道通航意见的复函、原水工程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39期)、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取水口及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取水口及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修改说明、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及穿越磨刀门水道等航道管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2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于2023年4月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法定追责时效已经超过两年,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当事人向水体倾倒其他废弃物没有法律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当事人只是受雇请负责协助运输收取运输费,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处罚对象;本案属于一事多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一行为不二罚”的基本原则;案件办理超期;当事人受雇佣负责协助运输仅收取了微薄的运输费,且需扣除各项费用支出,但却被处以高达20万元的行政罚款,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比例原则,属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即使贵局认为当事人的涉案行为符合向水体倾倒其他废弃物需要进行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也具有可以免于、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研究我局认为:(一)本案未超追责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案涉违法行为被发现是指被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查获的时间,而非我局立案时间,故本案未超追责时效;(二)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粤锦顺货6*3船将案涉废弃物倾倒在珠海大桥上游平岗-广昌36#取水口附近水域,作为粤锦顺货6*3船的登记所有人、实际经营人,应对粤锦顺货6*3船违法倾倒的行为以及结果承担责任,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三)结合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处的时空状态、受侵害的法益属性等因素,案涉违法行为与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做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故本案不存在“一事二罚”的情形。(四)关于自由裁量。经集体讨论,我局对当事人关于仅收取运费且倾倒行为和倾倒地点由他人指定的辩解予以采信。经综合考量当事人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参与程度、主观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等情节,罚款金额由《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的拟处罚款20万元调整为10万元,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水污染防治类,2.15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png)



